假记者就可以被打死么?
写在前面:感觉这个世界现在有点乱了,随着中国法制化建设的一步一步的推进和完善,各方面也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可是有关媒体的法制建设和规范这一块为什么就这么慢呢?特别是记者这方面的,怎么就没有一套法律来规范记者的行为、维护记者的权利,特别是人身安全呢?居然有记者被打致伤、致残、致死的现象屡屡出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作为一名记者,不想被社会推崇至“无冕之王”的地位,但求能够在工作和平时的生活中能和一般的公民一样享有人身安全这作为一个人来说最基本的权力。可是我觉得现代社会的很多人只是把记者作为一种工具,并没有从心里尊重他、尊重他的劳动甚至他的人格。(关于这一点我以后会细说的)
当然,我们的记者队伍里也有些不合格的人,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了许多违法乱纪、甚至不道德的事情,我认为这种记者就是该打,要痛打。
希望更多的记者要引以为戒、洁身自好!
兰成长已经永远地“沉默”了,而其人身后的荣哀,却是随该不该沉默的争论传遍大江南北的声名。
事发于1月10日的山西省浑源县“黑煤窑”矿主打死“记者”一案,引起沸沸扬扬的争议,其实事情极简单:2007年1月10日9时许,《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人员兰成长、常汉文,在大同市浑源县大仁庄乡西王铺村北一个非法“采煤点”,被非法采矿点矿主侯振润纠集八名人员打伤,次日死亡。常汉文右臂骨折,身体多处有轻伤。
而争议在于:死者兰成长是不是记者?兰成长此去是“采访”还是“敲诈”?兰成长的死是“记者采访被打死”,还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争论直接导向的结果是:公众该不该对兰成长的死保持沉默?
争议已无可争议地在说明,无论兰成长的死是何种性质,公众都不能对此保持沉默。所以,耐人寻味的不是兰成长的死,而是兰成长的身份;耐人寻味的不是案件事实,而是事件发生后,大同方面与媒体对于这一案件的态度。
从兰成长被殴致死案最初由网友发帖曝出,以及事发后,大同方面积极部署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的行动来看,大同方面不希望此案以“记者采访被打死”的面目被曝出的意图不言而喻。我们不怀疑大同方面在司法层面处理这一刑事案件的公正,但他们至少希望兰成长的死不引起特别的公众关注,他们力图阻击兰成长的死被放入特别的背景而引起非同寻常的关注。但媒体的态度则不同,大同方面越是要否认兰成长的“记者”身份,媒体就越坚定地认为事关公民的知情权。
兰成长案有两个特别的背景不因争论而转移,即兰成长死于非法采矿点——“黑煤窑”,兰成长被“黑煤窑”矿主纠集人员殴打致死。这必然带来追问:大同“黑煤窑”的存在是普遍现象吗?“黑煤窑”矿主就是这样悍然以暴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吗?
所以,大同方面最初不希望兰成长案被曝出,被曝出后又不希望因兰成长的“记者”身份而引起“挑衅公众知情权”的特别关注。为此,大同方面抛出的理由是:
兰成长是假记者,那么就没有谁挑衅公众的知情权——连“黑煤窑”都没有,那么公众应该对他的死保持沉默。
兰成长敲诈,那么他活该,公众更应该对他的死报以鄙弃进而沉默。
《中国贸易报》已经发表声明确认兰成长为其山西记者站聘用人员,但无论兰成长为何种身份,以上逻辑都不成立。纵然兰成长是假记者,“黑煤窑”的利益就值得同情和放任了?“黑煤窑”的利益存在与来源就不能由此案曝出了?纵然兰成长是真记者,“黑煤窑”就会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了?而真记者的生命就得到保证了?
南丹矿难,记者被逼上悬崖一幕仍历历在目;大同市左云矿难,矿主花掉200多万打发“很早听到消息的一些所谓的记者”仍在“传颂”,上述理由再多只怕也换不来沉默,而公众知情权之所以从权利转变为记者的权力,恰恰是因为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所致。
被偷换后的命题仅在证明:对假记者的痛恨,已经超过对“黑煤窑”所制造的苦难的痛恨了。而事实早已雄辩地证明:只要以“记者”身份出现在巨大的非法利益面前,就不能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得以行使,人身安全就没有保证。这就是此案对公众知情权的最大挑衅。
奖励与压制都改变不了知情权的最终目的,公众知情权惟一追求的是真相不被左右、真相不被时间洗刷。因此,再多的理由也换不来沉默,不沉默就是人们在不息地探求真相。